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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四条关于红字发票开具第一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该信息表盖公章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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