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匿邮件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而是由于邮件自身的包装不严等原因,导致其中信件或其他物品漏出遗失的,不应视作构成本罪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是非法的。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不构成本罪。
4、构成本罪也应达到情节严重,如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等。凡符合上述标准的私自开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都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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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行为犯,只要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实施了隐匿邮件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私自隐匿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隐匿邮件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隐匿邮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机构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非邮电工作人员或虽属在邮电机构工作但不与邮件、电报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机构的正常活动及信誉。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邮件又分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所谓电报,是指由电信网路传递的符号、文字等。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隐匿邮件的非法行为,给邮件的丢失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为隐匿邮件罪,这项罪名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的要求,需要是邮政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在客观方面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隐匿、毁坏邮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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