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即他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
商业秘密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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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
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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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以上行为客观上还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方面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要包括:
本单位内部的职工或雇员,主要通过研制、管理、使用等机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
合同或合作的另一方,主要是负有共同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的转让人或受让人、商业秘密的共同研制人或共同使用人;
因管理职能或服务关系知悉商业秘密的其他人;
实施侵权行为的其他人。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应知”不是指应当知道,而是推定行为人已经知道。
过失致使商业秘密泄露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