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些人一肚子坏水,会在背地里偷偷的转移、买卖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该如何防止这类事情发生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个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已经年过30,家里为小刘的婚事操碎了心,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同样单身的小丽,因为家里催的紧,两个人短暂交往后就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
婚后小丽不想和公婆生活在一起,于是双方就重新买了一套房,房子登记在小丽的名下,结婚后双方一直没有孩子,加上没有感情基础,日子过的并不美满。
于是小刘去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小刘觉得起诉离婚的时间比较长,担心在此期间小丽会转移财产,恶意出售房屋,如果小丽成功转移房子,那么即使最后房子归自己,自己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于是小刘就去咨询律师自己应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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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在生活中,离婚前偷偷转移、买卖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确实常有发生,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那么自己应得的财产就会损失一大半。
实际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登记时会审查交易一方的婚姻状况,如果确定房子是婚内取得的,那么即使房子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不动产登记中心通常也会要求夫妻双方都签字。
所以在正规操作下,夫妻登记的一方意图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子的可能性较小,但是也不能排除对方通过非正常渠道去出售房屋。如果房屋登记一方一旦把房子出售成功,那势必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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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为了防止争议房屋被恶意转移,律师建议在离婚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对涉案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或者异议登记。
为了让大家能够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减少损失,今天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下异议登记制度:
1、定义
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按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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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和意义
异议登记制度旨在对登记错误的状态下的真正权利人提供一种临时性的救济。如果申请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因其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登记簿通常程序严格、证据材料较多、周期较长,在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允许异议人提出异议,暂时限制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不能限制权利人的交易行为,但可以避免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为真正权利人提供了一个临时性保护措施。
3、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离婚诉讼中异议登记的具体操作流程
北京不同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并非完全一致,所以如果确定要异议登记,应向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或者现场咨询。通常需要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
(3)证明不动产登记簿错误的材料原件:如结婚证和购房合同、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
5、其它说明问题
(1)案件起诉前,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要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时效。
(2)案件起诉后,异议登记申请人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
(3)异议登记时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4)异议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