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怎么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人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拒不交出的,构成本罪;
行为人携带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罚。
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二)主体
构成本罪的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他既可以是中国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国籍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只要行为人携带了上述物品之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又不听劝告交出统一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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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观方面
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携带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或物的损害而携带并不听劝告按规定处理。
(四)客观方面
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必须满足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
2、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3、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因此如果只是单纯的携带管制刀具只能够算是普通的违法,但如果是携带管制刀具到公众场合,并且对他人的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或者当事人是直接使用了该管制刀具,对别人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程度,或者是造成受伤的人数比较多,那么是需要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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