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投资权益有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隐名股东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隐名股东有权获得投资收益。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当然有权享有投资分红;
第二,对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享有追偿权。当写显名股东在没有经过隐名股东同意的前提下,将自己名下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对于其仅为显名股东的事实毫不知情,转让价格合理,并且办理了转让手续的,股份转让有效,显名股东属于无权处分。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可以针对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行为行使追偿权,追回转让费用。如果给隐名股东造成损失的,隐名股东有权请求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什么?
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股东与公司为诉讼主体;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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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在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纠纷中,对相关当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应确定的诉讼地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认识上并无一定之规则,笔者查阅到已发表的此类案例中,有的案例只列有隐名股东作为原告、显名股东作为被告。有的案例列隐名股东为原告,而对显名股东、公司、其他股东一律列为被告。
2、瑕玼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瑕疵出资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问题,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情况下不宜轻易否定瑕疵股东的资格。
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隐名股东权益包括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的资格发生纠纷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认诉讼的主体。股东和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应该将股东和公司都列为诉讼主体。股东和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以将争议双方都列为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