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夫妻一方在婚后转增资本,但取得股权的时间是在婚前,所以转增资本虽然占用了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部分未分配利润,但增资行为并不改变股权的属性,仅仅使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增值,股权仍然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净资产增值,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
法院一般会判决,夫妻一方在公司所应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归该方所有,但需要给另一方补偿。
具体原因如下。
关于股权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原始资产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的财产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所以公司名下的财产不能在离婚中直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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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公司全部股权,取得的股权系其个人财产出资所得对价,实际是其个人财产的财产形态转化,股权仍属于其婚前个人所有,所以夫妻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该方在公司中享有的股权。
关于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
虽然夫妻一方对公司享有的股权是他的个人财产,但该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即夫妻一方作为公司股东根据其股份比例在婚姻期间应得的所有未分配利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增资本,鉴于夫妻一方取得股权的时间是在婚前,所以,转增资本虽然占用了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部分未分配利润即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但增资行为并不改变股权的属性,仅仅使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增值,股权仍然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占用夫妻共同财产转增的股本对应的净资产增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有权主张。
关于进资产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净资产增值中除去上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外,剩余均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占用婚前未分配利润出资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也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所以,公司在婚姻期间的净资产增值,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
婚姻期间净资产的增值数额,应以审计报告载明为准。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案。
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效用以及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判归双方主张分割的财产中,已查明的各自名下财产及可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归各自所有,并根据各自实际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由夫妻一方给付另一方相应补偿款。关于补偿款的数额。法院也会考虑到公司是由夫妻一方负责经营,另一方如果不能举证他也实际参与经营,故根据双方对财产取得的贡献度来看,夫妻一方会多分,具体金额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及本案相关情况予以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