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朋友问我,儿子带“准儿媳”回家,家里给“准儿媳”花了十几万,可是两个人最终分手了,没能结婚,那么之前给“准儿媳”花的钱能不能要回来,能不能让对方返还彩礼?
其实能不能返还彩礼,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个这样的案例。
案例简介:
小陈和依依经朋友介绍后相恋,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个人就开始了同居生活,双方觉得关系稳定了,小陈就把依依带到了家里,依依的父母也见过了小陈,双方家长也算是同意了。
小陈的父母对依依很满意,经常给依依转账,金额多达84000元,后来小陈的父母又给了依依父母50000元彩礼,也就是说小陈一家总共给依依一家汇款134000元。
双方定下结婚日期后,小陈又给依依的父母转账112000元,给依依转13200元,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在婚礼前夕,双方大吵了一架,一气之下分了手,分手时依依退还给小陈160000元,而小陈觉得被退回的钱和彩礼相比差很多,于是就去法院起诉,要求依依返还彩礼。
争议焦点:
分手后,彩礼应不应该退还男方?需要退多少给男方。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订婚时间认定小陈父亲转款45000元为彩礼。而小陈给依依父母的转账,从时间、给付对象、金额等来看符合彩礼的性质。
同时开庭时依依和小陈都承认13200元是双方经济往来,不是彩礼。依依的父母在双方分手后退还小陈16万,分几次大金额向男方清退,具有清退彩礼的性质。
法院确认小陈转给女方的彩礼112000元。该款经双方确认包含在依依向小陈退还的16万元中。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依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小陈彩礼45000元。
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支付彩礼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是会支持的。但是因为结婚前双方会有一些经济往来,哪些属于彩礼,哪些不属于彩礼,而是一般的赠与行为,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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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男女确定恋爱关系到结婚这段时间里,会互相赠送一定的礼品、礼金,而双方各自的父母也可能会给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财物。
那么,能否认定彩礼很有要的因素就在于双方是否有较为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有可以推断该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有证据能予以证明,则该笔给付就可以认定为彩礼。如果不能证明,或意思表示相对模糊,就不宜认定为彩礼。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彩礼时,首先会考虑结婚或者订婚的时间。因为,恋爱不一定就会考虑结婚,所以钱款给付未必是彩礼,还有可能只是一般的赠与。
其次,法院还会考虑给付钱款的金额,一般彩礼给付相对于当地的生活水平而言数额较大,如果只是一般小额转款,不宜认定为彩礼。
最后就是彩礼的去处问题,实践中,给付彩礼的一方多为男方或者男方父母,而接受彩礼的一方多为女方或其父母。如果彩礼都是由女方父母占有,双方并未结婚的,男方及其父母可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