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发生工伤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什么?
职工发生工伤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二是虽经治疗,但还是造成职工存在残疾;三是工伤职工存在的残疾达到了影响劳动能力的程度。工伤职工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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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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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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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待遇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二、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和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为一次性待遇。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按照抚养亲属的人数的一定比例发放。该项待遇为长期待遇,供养亲属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完全无劳动能力的抚养亲属死亡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停止发放。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职工的工伤认定具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后的30天时间之内,是需要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的。当然的,紧接着就是在工伤认定成功之后,需要完成劳动能力的鉴定。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确定了最终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