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离婚补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的制度。既然有当事人问到这个问题,李晓娟律师今天想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离婚时的补偿制度。
小明与小红1987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小明甲
和小明乙,现均已成年。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两处房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金及存款。小明于2005年2月离家外出,2005年至2007年间偶尔回家几天,2007年在家3个月左右,之后就外出未归。
在小明离家的十年时间里,小红独自照顾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而且,小明几乎没有给家里提供生活费,小红和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全部来自小红耕种农地所得。
2015年,小明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小红不同意离婚,并称,如果小明坚持要求离婚,则要求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小明补偿生活费150000元。
小红能够获得小明的补偿吗?
离婚时,男女和女方都可以向对方付离婚补偿,但是获得补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比另一方承担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更多,对家庭的建设贡献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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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本来应当是由夫妻一起经营、建设,夫妻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一方面是替代对方完成了对方应当完成的照顾家庭的义务,另一方面也牺牲了自己在工作上发展的空间。
不论为家庭奉献较多的是男方还是女方,法律上都承认家庭劳动的价值,因此,在离婚时,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一定的经济补偿。
按照《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当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时,应当考虑请求权人负担义务的大小、请求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来综合确定。
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由对方当事人从个人财产中给付;财产共有的,由对方当事人从分割后的个人财产中给付。
日常生活中提到的“离婚补偿”,严格来说并非都属于《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要注意区别。
生活中人们提到的“离婚补偿”,多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因疾病、生活困顿而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原配偶的一方经济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并不是夫妻关系的延伸,而是基于原夫妻关系而产生的道德义务。因此,在一方申请经济帮助时,应当考虑到另一方的经济能力,不能够强制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
二是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很多案例中,一方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产为条件才同意离婚。另一方是否同意给付,需要双方进行协商。以上两种“经济补偿”与《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不同,应当予以注意。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小明多年离家在外,一是没有对家庭的经济提供支持,二是没有能够尽到照顾和抚育子女的责任,小红独自承担了照顾家庭和抚养子女的义务。
因此,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之后,小明应当从分割后的财产中对小红给予补偿,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法院应当考虑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并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
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在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离婚时请求经济补偿不是女方的特权,不论男方还是女方,如果在家庭中尽到较多义务,如照顾老人、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都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