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的认定能否进行调解
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可以调解,具体方法是:
1、与用人单位协商。
2、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
3、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4、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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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有哪些
1、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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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4、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5、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并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务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体资格,而不要求具有劳动者资格或用工资格。
(二)、关系的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而劳务关系属普通民事关系,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无特殊身份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当事人关系的性质不同,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除了劳动报酬外,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有劳动报酬,不涉及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应当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应当提供打卡记录等证明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