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被征收人都是从自身的经济条件和长远生计来考虑选房还是选钱。而法律层面也规定,房屋征收,必须公平公正合理补偿。对于补偿方式也明确要求,应当为被征收人提供多样化的补偿安置方式。但是在拆迁实践中,仍然存在征收方制定单一补偿方式的情况,这让被征收人失去了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那么征收方这么做是否合法?法律上怎么说呢?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以相关案例为大家进行科普分析。
房屋征收给购房券,给安置房,就是不提供货币补偿,这合理吗?
某地城市进行棚户区改造,当事人黄女士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今年6月份征收方公布了征收决定,根据补偿方案,当地征收方提供了两种补偿安置方案。一是提供部分购房券,让拆迁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去购买指定范围内的商品房;二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1:1的产权调换,但安置房的地点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市中心,而是在三环外。
黄女士和小区内的其他住户都有异议。就黄女士而言,她的房屋是1993年建的,砖混结构, 3层楼合计930平。征收评估下来是给予每平4650元的补偿价,而周边房价6千左右。
黄女士认为每平方还有1000余元的补偿差价,希望能够补足;其次,她对于安置地点过远有意见,觉得太偏,影响工作生活。再次,她家另有房产,因此希望此次拆迁能够提供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选钱还是选房应当由被征收人做主选择
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该案例进行分析,有相似遭遇的被征收人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就能知道维权的重点和方向了。
允许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补偿方式,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那么我们就知道了,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而到底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应当由被征收人来做决定选择,征收部门不能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式,这是不合法的。
因此黄女士及其邻居在面临征收时,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这是不合理的。
不论选取何种补偿方式,补偿必须公平合理
现在比较流行的补偿方式是这三种,即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如果提供产权调换(即提供安置房),那么征收方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如果安置地点确实偏远,那么应当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的差价。举个例子,如果市中心的房价是2万一平,三环外是1万一平,那么产权调换的比例应当是1:2,即拆一还二,这才显得公平。
如果提供货币补偿,那么应当参考征收决定下发之日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而不应当和市场价格形成一两千的差价,这无法体现征收补偿公平合理的原则。
如果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那么不论是产权调换部分还是货币补偿部分都应当体现被征收房屋真实的市场价值,不应变相压低补偿,造成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在拆迁后下降。
对于补偿方式不满,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通过以上分析,相信大家已经知道了,拆迁时,咱们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谁也不能剥夺。
如果补偿确实不合理,或者安置地点过于偏远,咱们可以在征收决定下发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