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侮辱罪诽谤罪没有证据如何收集?
1、最为方便快捷的是视频音频资料的收集,比如加害人在正在捏造并散布受害人的虚假事实时,可以用手机或其他录音设备偷偷进行录音录像及拍照。
2、邀请听到的人作为证人,跟他们聊天时可以将话题引入需要的内容,并进行录音固定成证据。收集加害人散布谣言的文字材料。
3、收集受害人自己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和事例等。
然后申请诉求或者直接报警。能够证明诽谤事实存在的证据有人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类型的材料证据等。其中,最有效,也是最快的收集证据的办法是收集视频资料的证据,当然,这些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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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证据多由受害人自己收集,上述八类证据中,受害人可以收集到的除(5)、(6)、(7)外,其他都能够做到的。
二、诽谤罪的客观方面都有哪些内容?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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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综上所述,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认定是以建立在法定有效证据证明下才可以构成,并且作为自诉案件通常需要受害人自主提出诉讼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证据经人民法院认定成立有效,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处罚责任,证据不足的不予立案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