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定金数额是怎么确定的?
1、合同的定金数额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定金罚则是怎样的?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定金担保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而定金担保关系的存在应从以下方面认定:
(1)须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效为成立前提,定金是从合同,其效力依主合同的效力而转移。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当然也就无效,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基于主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同原因,定金的适用也不同。如果主合同的无效是因一般违法所致,没有达到需要追缴或没收当事人有关财产的严重程度,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将定金及其利益全部返还给对方。如果造成合同的无效责任是给付方,且给收受方造成损失的,定金可以抵作赔偿金。如果主合同的无效是因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所致,且系双方或给付定金方故意的,若主合同标的价款或酬金未结算的。定金应从收受方予以追缴。因为定金在合同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故其属于故意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如果是收受方故意所致,应将收受的定金及孳息一并返还给对方。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若当事人仅有设立定金担保的合意,没有实际交付定金的,不产生定金合同,定金之债不成立。定金的交付为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定金担保的效力自定金给付人向定金接受人实际交付约定的定金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但是定金的支付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在定金支付之后,若是后期收取定金的一方反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收取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返还双倍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