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中被损车辆的停运损失都主张由交通事故责任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车辆被撞后的贬值费应当予以赔偿。因此车辆贬值损失作为因被侵害造成的损失应受赔偿。
1、车辆贬值损失应该由肇事者赔偿。
2、具体数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确定。
相关知识: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车门等更换后也可以完全恢复甚至还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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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重大部件如车架、侧柱、发动机等修理,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也很难确定。况且这种贬值损失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车辆被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事故车辆的安全系数、舒适度、美观度等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这种损害所产生的损失不是以交易与否为条件的,是客观存在的。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
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即通常所说的交强险条款,下同)第10条第3项明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也都属于赔偿范围。因此,肇事者应对您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由肇事的一方承担,但现实中不是所有的事故中都会造成车辆的全损,因此该如何赔偿还需要先对受损车辆做出评估才行。当然,此时还要结合肇事者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