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政府拆迁房子的时候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是要跟被拆迁人签订的,那么以此推论拆企业所拥有的的房子时要跟该企业的法人代表签订协议。但河南省的某市,在拆除企业的房子时竟然跳过企业的法定代表直接与企业所在地的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协议。这份拆迁协议是否生效呢?跟着即明律师一起往下看。
村委会竟然可以代替当事人签拆迁协议?
A厂成立于1992年10月22日,工商登记显示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何某。该厂成立时,注册资金共计3万元为何某自筹。1996年,村委会在A厂投资150万元,何某投资162.66万元,该厂注册资金达到312.66万元。之后该厂一直由何某负责经营,村委会派驻该厂出纳一名,村委会投资后一直没有分得经营利润。
2018年瀍河区政府要拆迁A厂,瀍河区政府成立的指挥部派人对该厂的固定资产进行了盘点,何某作为企业盘点人在盘点表上签字。后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厂资产进行评估,但何某对该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产生了质疑,向评估机构递交了《请求评估机构解释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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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2019年3月8日在未经A厂同意的情况下,工程项目指挥部、瀍河乡政府、村委会三方擅自就A厂搬迁补偿的事项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书》。
协议中约定瀍河乡政府作为甲方,村委会为乙方,指挥部作为丙方,协议称因洛阳市人民政府的规划,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友好协商,现对乙方所属企业A厂的搬迁补偿达成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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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厂对工程项目指挥部、瀍河乡政府、村委会三方签订的拆迁协议并不认可,认为村委会无权签订该协议,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上诉的拆迁协议无效。
庭审中瀍河乡政府认为A厂的工商登记证明其为集体所有制,归村委会所有,是村委会在1992年注册成立的,村委会有权代表A厂处分财产,村委会有权与瀍河乡政府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
《搬迁补偿协议书》是否应当确认无效
首先A厂成立时的注册资金系是法定代表人何某自筹且该厂一直实际由何某经营,何某后期追加的投资也高于村委会。A厂在搬迁时,指挥部前期进行的固定资产盘点、委托评估机构等工作对应的是A厂,履行相关手续的也是法定代表人何某。在A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情况下,瀍河乡政府、指挥部以A厂属村委会所属集体企业为由,与村委会签订被诉的《搬迁补偿协议书》明显属于补偿对象错误。
其次上述协议中涉及A厂资产及搬迁损失的处分问题,A厂作为独立的法人企业,具有法定的处分权利,他人无权对其资产及损失进行处理,村委会作为投资人也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处分A厂的资产。
本案中瀍河区政府、瀍河乡政府与村委会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认可村委会对A厂的资产及搬迁损失进行处分,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重大且明显的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确认该行政性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