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面临拆迁时,常常会因为各种各样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在征收方规定的时间达成拆迁合意签订拆迁协议;也会遇到房子因为一些原因无法过户或者没有过户导致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名不是自己的名字,那么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难道就无法得到拆迁补偿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了,大家跟即明律师一起来看接下来的案例,就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了。
房改房未办理产权变更,征收方征收时拒绝与单位职工签订补偿协议
李某的父母系某单位的职工。1996年6月5日,李某母亲向单位缴纳了房改房款后即取得了该单位公房的使用权。2015年1月20日,该市作出征收决定并作出公告,李某所居住的房屋在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决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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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案》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自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6个月"。但由于李某的母亲当时并没有变更房屋产权,该房屋的登记产权依然在单位的名下。征收方认为该房屋产权属性不明,不与李某的父母签订补偿协议。
2015年9月29日,该单位向征收方出具了一份产权证明,"证明李某母亲系单位职工,分配租住涉案房屋内,其已缴纳房款,现公房承租人享受100%的权益,请贵部直接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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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征收方表示只认可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字,一直以李某母亲的房屋权属不明及未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由,拖着不下达补偿决定。2016年3月份案涉房屋被强行拆除。无奈之下李某及其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征收方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对于房改房的实际权利人,征收方不能以产权不明为由推脱补偿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是征收方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
其次本案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李某的父母作为单位职工,依当时的国家房改房政策,在向单位缴纳了房改房款后即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由于涉案房屋于2015年被征收方纳入征收范围,故双方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因涉案房屋的物权被征收而消灭,则李某的父母已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该单位在取得购房款后,本应及时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在李某父母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灭失,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涉案房屋被政府征收后,该单位即向征收方出具了产权证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表明该房屋实际所有权的归属。李某父母所主张的要求获得涉案房屋的补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应当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