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法条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条是我国《民法典》第194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是可以的。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部分履行的效力应当区别对待: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因此中断,此点并无疑问。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债务人自愿履行法理,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请求返还已自愿履行的债务部分,但不能只根据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认定其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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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意味着当事人知道纠纷开始就已经进入计算时间,而时间一过法律就不会再允许其随意起诉并且占用司法渠道,但是如果在时效快到的时候义务人主动地将部分完成,这也就说明义务人是有意愿将纠纷和矛盾进行私下的解决而不需要起诉的。
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最主要就是为了突出相关的权利,能尽快的行使自己的权益。当然了,在我们国家诉讼时效也是有中止和中断的,比如说在最后6个月时间之内,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话,可以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