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中此据不写会导致借条无效吗?
1、借条中不写此据并不会必然导致借条无效,不写“此据”也没关系。借条的基本内容具备就可以了。
2、“此据”表明借条的正文到此为止,“此据”后面就只剩下签字和日期了,就没有关于借条正文的事情了。
没有“此据”,后面如果还有空白的话,对方很容易添加内容。
3、有效借条的书写规则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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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二、借条无效有什么后果?
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1、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
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追缴财产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借条之中是否有“此据”,并不会必然就影响到借条的法律效力。再者即使借条无效,也并不意味着债务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经过认定,若确定债务关系无效,那么借款者需要将借款返还给出借者。若债务关系是一方的过错导致无效,过错方还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