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请休假及公务外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 请休假类别及审批
第一条 请休假的类别包括病假、事假、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假等。假期及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报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第三条 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其他人员请假1至2天,由本单位负责同志批准,报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备案;请假3天及以上,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对未经准假而擅自缺勤的、请休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未按照有关要求备案的,视为旷工,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病假、事假管理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请假到医院就诊或病休,视为病假。病假3天以上需有医疗机构证明(急诊可在事后补交证明)。在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凡占用工作时间请假办理私事的,视为事假。当月事假超过15天的,扣发次月工作性津贴。年累计事假达到或超过应享受年休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
第三章 婚假、丧假管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结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1至3天。
第八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1至3天。
第四章 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管理
第九条 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外,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胎,增加产假15天,配偶享有护理假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条 女职工在婴儿满1周岁前享受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另给予哺乳路程时间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第十一条 以上假期以天计算的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在内,产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探亲假管理
第十二条 凡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同一省的,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一方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
第十三条 凡工作满1年的未婚人员,与父母不住在同一省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不在同一省的父母,每四年1次,假期20天。
第十四条 探亲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探亲路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带薪年休假管理
第十五条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工作满 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满 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各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休假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工作不缺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未休假补偿按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八条 年休假需填写《带薪年休假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到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备案。年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到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章 公务外出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沈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其他人员离沈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须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局机关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请假审批表
2.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3.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外出请假审批表
如果是在辽宁省当公务员,那么当事人请病假是需要出具医疗机关的相关证明的,不过这个是指如果当事人的病假期是在三天以上才需要,如果当事人的病假期没有达到三天,那么还不需要医疗机关的证明。而且病假期间如果是在两个月之内的,病假工资是照常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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