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是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只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的话,是可以执行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只要债务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还存在的情况下就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这时候如果法院判处强制执行的时候,这个时候就需要用双方的共有财产来还款,如果在这个时候有一方可以证明这个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在约束债务的时候也属于个人行为的话,就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在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就不能用共同的财产来还款了,强制执行也是不能用这部分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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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执行人有哪些权利?
1、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执行。
2、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3、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就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什么?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被执行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被执行人拥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人民法院作出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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