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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条能够治违法拆迁的“罪”? 拆迁条例违宪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6-04 12: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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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一旦遇到拆迁,被拆迁人都是如同遭遇一次“战斗”,要做好准备与拆迁方斗智斗勇。拆迁人要用好法律武器,才能争取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很多被拆迁人缺乏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知识,因此遇到违法拆迁时无法判断拆迁方的具体违法点。如果遭遇违法征收,作为被拆迁人要怎么去反驳,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就告诉大家,我们该运用哪些法条,来明确违法拆迁的法律责任以及维护自己的权益。

1、拆迁工作人员失职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针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遇到征迁政府行政工作人员或者拆迁工作者违法事实拆迁行为,应当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向征迁主管部门举报,相关责任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2、非法手段逼迫拆迁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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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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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评估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土地征收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行政工作人员失职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除了以上大的一些法条规定,还有很多法律法规来规范征收方行为。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征收方和实施拆迁的具体工作人员行为时常会侵犯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少被拆迁人会选择沉默、接受,或者不知如何进行维权。

事实上,一旦触碰到法律的底线,拆迁方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因此,被征收人一旦发现征收方有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保留证据,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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