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怀孕期间工资应当按底薪计算,三个月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但如果不是产假请病假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来计算,所以《劳动法》都是尽可能的保障了员工权利的。
员工怀孕期间休假工资按照工作的年限来进行一个计算,比如说如果说连续的工龄已经满了两年,但是不满4年的话,是进行一个本人工资70%比例来发放的,毕竟对于女性员工来说生育是他的一种权力,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不能扣工资。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
(1)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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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假,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生育风险大;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如计算机辐射等,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
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长病假员工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
在我国的劳动者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对于怀孕的女职工来说,此时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比如说如果是遇到用人单位以自己怀孕为由克扣工资的,此时是可以向劳动仲裁的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的,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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