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后,即使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恢复原状的请求往往也因成本过高得不到支持。
当事人痛心疾首之余,就要考虑向政府要求征收补偿还是行政赔偿的问题了。
补偿与赔偿,一字之差,被拆迁人所争取到的利益却可能存在较大差别。
中国人向来安土重迁,征收安置补偿问题更是与被拆迁人此后生计息息相关,那么应该如何选择这两种维权请求呢?近阶段,对类似问题的咨询很多,本文在明所的王金龙律师希望能够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思路……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根据该条例和实际操作中的规定和应用,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置换,还可以选择结合型的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标准主要是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
而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政策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关于国有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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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行政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四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征地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人权益受损的,政府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赔偿责任。
在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各位朋友的是,在拆迁实务中,行政赔偿责任却有两点重要缺陷是需要被拆迁人注意的,一是赔偿范围有限。
作为国家赔偿的一种,行政赔偿遵循一定的计算标准,受害人有时往往得不到足额、全面的赔偿。
行政赔偿责任也不考虑间接损害。
二是举证困难。
与补偿不同,被征收人还需要承担损失的举证责任。
但我们知道,房屋一旦被拆,室内物品被损毁埋压,即使只是基础性的举证义务的履行又谈何容易?
而征收补偿相对而言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落实更加有利。
结合《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其有一些重要原则无法忽视:“被征地拆迁者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这些原则的明文规定,都能够较好的保证被征收人在房屋被拆除后的居住条件与生活水平。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就“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作出再审判决,确立了行政机关须对违法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实施“全面赔偿”的原则,明确指出“产权人所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得低于其房屋被合法征收时所应获得的补偿”。
这一具有重大标志性、示范性的判决将有望改变既往“赔偿不如补偿”的情势,为房屋已遭强拆的被征收人带来福音。
简言之,实践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是要等于或高于被征收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
当然,拆迁实务中各种案情不一而足,各有其特殊性,此时一定要尽早寻求律师帮助,针对具体案情进行维权。
而无论是申请行政赔偿还是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谈判,及时采取维权行动都是被征收人所必须要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