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破产法律规定是什么?
国有企业破产法律规定是首先是需要提出破产的请求,然后经过审核之后才能够进入到破产宣告的程序,国有企业破产需要遵守提出破产请求→审核→破产宣告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二、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我说什么?
通常由企业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必经过和解整顿时期,即可直接进入破产宣告阶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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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宣告破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营管理不善;
2、严重亏损,且是由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对于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当事人是不能提出上诉的。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的处理是什么?
为防止破产企业的资产流失,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依法对下列相关事项及时处理:
1、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在破产企业中指定留守人员,由其协助法院、清算组维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员包括企业的原法定 代表人、财务主管、财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附破产裁定书副本),撤销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并将资金余额划入指定账户(一般为清算组账户)。
若是公司的管理者做出了错误的决策,导致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之中,出现了流动资金不足等的情形,或者是公司的资金回笼比较慢,此时都是有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的,任何的破产方式,都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先处理债务之后,才能终结破产清算工作。
在当代的社会,现代企业如果因为经营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资不抵债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宣告破产的,如果是属于国有企业的话,债务人申请破产是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前提的,主要就是因为国有企业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必须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