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仲裁时效是否可以中断?
可以发生中断。仲裁时效发生中断的意思是,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内发生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向国家有关部门请求过救济或者用人单位之前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时,过去的仲裁时效清零,这些情形消灭后开始重新计算1年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之中,申请仲裁,权利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使得原来以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一种法律现象。
二、经济仲裁庭开庭程序有什么?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然后宣读仲裁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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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庭调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顺序,询问有关产生纠纷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询问其他证人。当事实调查完结时,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开庭结束。哪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组织双方辩论。
(4)如再次调解不成。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暂时休庭。
(5)休庭时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评议,并做出裁决意见。
(6)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结束,致此开庭即告完结。
三、经济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1、仲裁机构属于民间的组织,其成员多为各行业专家,由于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往往涉及专业知识领域,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担任仲裁员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2、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使双方更容易接受仲裁,自觉执行裁决;
3、仲裁程序相对简单,不仅耗时少,而且成本低,与诉讼制度相比,对当事人更有吸引力;
4、仲裁一般不进行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不愿泄露的商业秘密。
经济仲裁的时效是可以发生中断的,经济仲裁开庭后,需要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然后告知仲裁员,宣读仲裁纪律,在庭审期间,需要询问产生争议的事实,出具相关的证据,调查完成后,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调解的,会下达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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