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法院对信用卡诈骗罪既遂怎么处罚?
对于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对其应当作出的处罚为: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情节严重的,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
二、信用卡诈骗罪既遂标准有哪些?
由于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另一方面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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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对于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只要行为人非法使用信用卡套现或购物,不管是否已经实际骗取财物,都已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破坏,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既遂;另一种是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财产型犯罪相脱离,仍应以实际控制财产作为认定标准。对此在我国法院系统对于的刑事犯罪案例,大部分法院是支持后一种观点的判决。可以借鉴的司法实践理由是:
1、由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必然侵犯国家金融秩序,以此作为既遂的标准,是将此类犯罪等同于刑法中的行为犯,从而形成信用卡诈骗中只有既遂没有未遂的局面。
2、国家金融秩序受侵害是一种非物质性结果。从涉财产型犯罪来看,通常不宜将非物质性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同时,由于行为人完全可能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避免他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将非物质性结果作为既遂标志,则显然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财产。
3、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如果将国家金融秩序受侵害作为既遂,就可能与刑法限制处罚范围的宗旨相冲突。
4、将行为人实际骗取与控制财物作为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与本罪的主要客体之间也并非矛盾。事实上,行为人实际控制财产也是金融秩序受侵害程度的一个重要表现,如果行为人尚未控制财产,就表明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没有达到既遂的严重程度。
5、相关司法解释也确立了骗取财产为此类犯罪既未遂标志。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指出: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而该解释所说的诈骗案件包括了信用卡诈骗案件。这表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以行为人骗取财物为既遂标志的。
信用卡犯罪有多种形式,其中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信用卡使用罪有异曲同工之妙。根据诈骗的数额,分为不同的等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等。诈骗者可以依法受到相应的惩罚。许多犯罪分子使用非法手段欺骗信用卡用户,以获取巨额利润。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可被判处五至十年监禁和罚款,甚至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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