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决的不服怎么办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然后根据法院的裁定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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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裁决的程序是什么
(1)、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仲裁庭纪律,然后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记录人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仲裁庭调查。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仲裁员询问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回答仲裁员的提问,并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庭认为事实已经查清,即可转入仲裁。
(4)、仲裁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就纠纷的责任以及责任的承担进行辩论。
(5)、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申请人简要说明是否坚持开始提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是否接受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6)、仲裁庭调解。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可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7)、宣布休庭。
(8)、仲裁员、记录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在笔录上盖章。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劳动者需要提供劳动合同、打卡证明等,仲裁委员会根据证据对用人单位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如果劳动者对裁决的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撤销裁决,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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