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强制执行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程序是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会不一样,比如说由行政罚款的这样一种简单的措施就是专门机构来进行当场收缴或者执行收缴。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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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构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构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构协助执行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构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构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构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强制执行措施是由行政单位执行的,行政机构下达行政裁决书,在告诫期满后,行为人依然不执行行政机构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按其中的要求履行义务,行政机构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采用强制手段使被处罚者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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