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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什么意思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3-11 07: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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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什么意思?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效力要件,因此其效力是否发生还有待进一步确定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合同已成立,但是该合同在合同效力要件方面存在瑕疵,这种瑕疵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本身所有的不足所造成的,因此法律不能马上赋予其完全的效力,实现当事人所希望的预期,其效力还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三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本人(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这三类合同虽在主体的意思表示资格和能力方面存在瑕疵,但由于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还有挽救的余地,因此采取效力待定的方式处理主体资格欠缺瑕疵问题成为一种最佳的选择。然而,法律上并没有就效力待定的合同如何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作出统一的、具体的规定,这样就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互相矛盾的裁判。本文现就该问题进行以下探讨。

二、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种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

1、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2、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行为有效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时,才属无效。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处分财产时,应当享有财产处分权,否则合同无效。但是,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当事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进行追认后,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无权处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经过当事人的追人,这样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越权代理合同、无权代理合同都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要得到当事人的追人,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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