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意见权辩护律师享有吗?
辩护律师提出意见权在什么审查起诉阶段是享有的。
1、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职务,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依自己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
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一般不能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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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律师权利包括什么?
1、了解案件情况权利(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2、核实证据权(辩护律师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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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3、不被监听权(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4、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有,对不同证人也不同)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保密权(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是明确并且详细的规定了我国的辩护律师的权利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在行使辩护权利的时候,是一定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行使的,如果是不合法行使的,此时是要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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