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自由权利的主体是什么?
1、人身自由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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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人身自由是一项绝对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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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的对象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相应的人身自由也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身体自由权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和不行动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包含哪些?
1、通信自由权。公民在不受他人干扰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信函、电话、电信等通信方式进行通信的自由。具体来说,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于隐私秘密和言论自由。包括公民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销毁,不得私自阅读、窃听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
2、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权。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可侵犯的权利。与人密切相关,体现在人格权上,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可侵犯权。住宅安全权,即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权。公民不受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任何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权,而通信自由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都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这些权利若是被他人非法侵犯之后,公民可以选择诸如报警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若是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人身自由等的权利可能会被依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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