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病假遇到法定假期怎么计算?
病假时间是按日历天数计算的,遇休息日,法定假日不顺延,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的“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明确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即请病假遇到法定假期是包括在内的。
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病假工资标准是什么?
我国的病假工资计算的基本公式为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基数×计算系数×病假日。可见,影响病假工资计算的主要是病假工资基数和病假工资系数两部分。现行法律正是通过对这两个部分计算标准的界定,把病假待遇打了两次折扣,使其低于正常工资待遇。
第一次折扣:病假工资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计算病假工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可见,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并非最低工资标准,更非最低工资的80%,而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三个原则,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次折扣:病假工资系数
计算病假工资时,病假工资基数确定后还要确定病假工资系数。
当劳动者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劳动待遇称为病假工资,当劳动者连续休假超过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停发病假工资,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病假待遇称为疾病救济费。
综上所述,员工如果因为生病导致短时间之内不能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员工提供的病例或者诊断书给予一定时间的病假。病假期间的薪资最低不能低于原岗位薪资的60%,根据员工在司工作时间的不同,享受到病假期间的待遇也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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