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病假管理规定有多长时间?
山东省病假的时长一般在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之间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病假期间工资怎么计算?
企业病假工资计算如下:职工在医疗期内患病并在六个月内停止工作治疗,连续工作年龄不足十年的,按其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按照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工资。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不满30年的,按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工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山东省的病假时长是按照工作年限进行划分的,一般说来如果工作时间在二十年以上的话享受二十四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同时在医疗期间工资是按照正常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到百分之八十之间发放的,也是和工作的年限有一定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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