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无罪释放属于有案底吗?
一般是不会留有案底的。若公民仅仅是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之后没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而被无罪释放的话。因为并不成立犯罪,也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这样的情况下不算有犯罪记录,自然也就不会有案底。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为三种,分别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
二、人民检察院在那些情况下可以执行拘留的权利?
1、犯罪后企图 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 发拘留证。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 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人大代表时,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报请 其许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
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 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
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三、拘留的执行的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岀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 (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摁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 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 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
1、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不予通知,但上述 情形一旦消除,即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及其他专门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处理,在拘留期间需要对单独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审理和案件的调查。如果在调查的过程当中没有发现事实犯罪的行为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已经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的处理并进行释放,因此也就不会留有案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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