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合同存在无效要件或者是合同履行不能的时候,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这是签署合同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的权益。
二、合同履行的内容有哪些?
(一)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现为义务人的作为,由于合同大多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般均须为一定的积极作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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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也才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三)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一)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
(三)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四)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不管双方签署的是什么类型的合同,合同中的内容都是需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且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签署。如果一旦出现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那么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并且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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