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如何处罚
行为人构成该罪,一般犯罪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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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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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三、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是种恶劣的行为,个人犯罪由其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单位犯罪的,那么就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相关的负责人来承担法律责任,一般量刑在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除了对犯罪人或者单位处以刑罚外,还包括罚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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