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管辖权裁定书送达生效的时间是何时?
只要是法院作出的裁定,裁定书必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一审判决书,在没有人上诉的情况下,在送达签收之日起十五天后生效;二审以及再审判决书,在送达签收之日就生效。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须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上述受送达人以外的人送达,视为直接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应当是在进行送达的人民法院自己进行直接送达有困难;进行委托的法院只能委托其他法院,而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在程序上,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接受委托的法院将有关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视为委托法院进行了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民事诉讼执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执行的合法性原则
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执行合法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执行活动必须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没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种类的,不能启动执行程序。其次,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最后,执行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以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但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
(三)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五)协助执行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民事纠纷在经过法院的审理后做出了判决,会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当事人,当法院的裁定书送达到当事人签收后的半个月后即可生效,如果当事人在受到裁定书后,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的,那么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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