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结婚证没有准生证到医院出生证明可以办理吗?
(一)有结婚证没有准生证到医院出生证明可以办理,办理时需要带上以下材料: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记录》由产房大夫认真填写完整。发证人在旁监督,领证人认真、详细检查《出生医学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二)非婚生婴儿,婴儿出生证的办理应该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需审核的证明材料有:
1、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交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出生证明公证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一个婴儿出生的有效法律凭证,婴儿出生之后,父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到孩子出生的医院处给其办理出生证明。不少地区给新生儿上户也需要用到孩子的出生证明,办理出生证明的时候通常需要结婚证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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