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涉嫌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逮捕嫌疑人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涉嫌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是否需要召开庭前会议?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四、涉嫌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审判人员需要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缺少以上构成要件无法按照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定罪,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的犯罪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如果给军队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影响,类似于造成军队战斗失利,犯罪嫌疑人是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节较轻的也会被判处3~10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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