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 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3) 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6) 罚款基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要是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程度,公安机关就可以对该犯罪行为人立案侦查,如果只是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并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时,此时只能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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