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垫付资金协议书签署后就会生效吗?
1、股东垫付资金协议书并不一定签署后就会生效,协议想要有效,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垫付资金协议书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股东垫付资金能转实收资本吗?
1、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符合一定条件,股东可以将借款转为实缴出资
对于“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的情况下向公司提供借款能否转为实缴出资”这一问题,也可以理解为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之一。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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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的金钱给付型债权(不具有人身属性),由于具有价值,是社会财富的一种表现形式,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即非货币财产,且由于债权依法可以转让,也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因此债权也可以作为出资的一种方式,所以股东给公司的借款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为实际出资款。
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同意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但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股东是需要履行出资义务的,且需要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此义务,对于暂时没有资金能力的股东,可能为请求其他股东现行垫付资金。其他当事人同意垫付之后,此时应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垫付当事人之间,就构成了借贷关系,股东后期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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