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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一般多久失去法律效力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5-31 22: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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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合同一般多久失去法律效力?

《民法典》没有规定合同自动失效的情形,合同生效后一直有效,除非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附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或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时合同失效。例如: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法律其他规定等;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条件达成后,合同就会终止,合同就会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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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哪些合同约定是无效的

1、显失公平的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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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该项规定系由过错程度控制免责条款的效力。从过错程度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是否允许被事先特约免除,与国家对违法行为否定性评价机制有关,无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触及了社会一般道德范畴,还是属于违法范围,均应遭受否定性的评价,属于国家、社会所抑制的范畴。

合同的效力状态可分为四种,第一种是有效,第二种是无效,第三种是可撤销,第四种是效力待定。一般来说,民事合同生效之后会一直存续,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形,如果是双方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或者是存在重大误解等,合同自始无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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