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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侵权商标商标如何处理(没收产品如何处理)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6-10 20:15:32
The Beginning

一、没收的侵权商标商标如何处理?

对于没收的商标侵权物品通常情况下都是依法销毁的,而且国家有法律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或司法机关没收的这些物品是不允许被工作人员私自占有的,也不允许再把这些侵权物品拿到市场上去销售。至于商标局所采用的销毁侵权物品的方法就不做介绍了。

对于没收的商标侵权物品一般都是依法销毁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没收物品。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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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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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侵权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1、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

2、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如下:

(1)要求处理的当事人不同。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商标侵权行为,既可以是被侵权人,也可以是被侵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必须是被侵权人。法院不受理其他人的起诉。

(2)对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只要求提供侵权事实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明确;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权人起诉时,必须提供明确的被告,否则不予受理。

(3)受理原则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出发,即使无人控告、检举,也要“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则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被侵权人起诉,人民法院不处理商标侵权案件。

实际上,不管是没收的侵权物品还是没收的其他非法所得,这都不是有关单位能够随便处理的,而且侵权商品不会依法进行拍卖的,卖这些商品本来就是侵犯到了消费者的权益。如果是没收的违法所得的话,违法所得通常都是直接上交国库或者弥补受害者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国得商标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侵害的,此时是要及时的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比如说如果是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此事时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的期限内主张的,否则超过法定的期限的,权利可能不会得到保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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