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量刑规定为何?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利用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可能涉及的其他犯罪认定
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如果按照其他犯罪论处不能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的,则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例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达到后果特别严重的程度,但仅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二)本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我国法律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已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服务渎职的行为将会是我国的公共财产安全和他人的信息安全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同时有可能会对经济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这种侵犯他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决定是十分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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