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确定的其中一个罪名。
所谓“伪造”,是指非法制造虚假的证件。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的证件上采用涂改、擦消、揭换、拼接等方法予以加工、改造。“买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有偿提供证件。实践中,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犯罪分子收集、购买后再转卖;一些人将属于自己或本公司、企业的国家机关证件非法买卖等等。本罪行为人买卖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发的真实的证件。至于买卖的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虽然刑法条文显示本罪为行为犯,既只要实施了该行为便构成犯罪,不受数量等其他情节的限制,而且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专门针对本罪规定具体的追诉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三本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十五本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其中,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国家机关证书后又进行买卖的,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证书数量不应累积计算,但可以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既有伪造或者变国家机关证书的行为,又有买卖他人伪造、变造证书的行为的,证书的数量就应当累积计算。
本罪名所涉及的“国家机关证件”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计划生育 证明》和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证件;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证件。
关于“办假证”,刑法有明确规定,即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没有对制作或购买假证在数量上规定明确的触刑标准。正因如此,从司法实践上看,只要制作一张假证、一枚假公章,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国的国家机关出具的一些证明、证件、资格证等都是带有法律效力的,此时任何人都是不能够随意的对这些证件进行伪造的,如果是行为人实施伪造证件的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的法益侵害严重后果的,此时就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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