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犯罪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非法是指没有经过国家法律批准或授予的一切行为。
二、如何认定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
1、法律中没有规定具体数量标准。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构成本罪。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对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定罪,而要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偶犯、初犯等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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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实践中,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但是确实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对于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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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条规定定罪处罚。
三、认定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主观行为的内容是什么?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人和单位。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的行为属于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被认定为是一种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并且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来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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