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作品原创和借鉴的程度、思想表达的界限、创作思想的表达方式、选材是否为公有领域这四个方面进行认定,具体认定的标准是:
(一)、独立创作和适当借鉴的程度。一般来说,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很难摈弃前人的创作,开天辟地的提出新观点和新思想。而借鉴他人创作成果,并在已有成绩之上吸收、消化、提升是符合社会科技文化发展的趋势。也就是说,独创不是绝对的,在独创和抄袭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而程度是划分两者之间界限的标准。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思想内容创作的相同作品,可有复数的著作权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题、灵感及构思的自由,是作品创作的需要。但是,对于“借用”程度的判断,实践中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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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按照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论以及各国一般的著作权法和实践,作品独创性要求仅限于作品的表达,而不及于作品的思想内容。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解决了作品独创性的外延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确立思想和表达的区分,但在我国的著作权学界,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已经成为通说。
(三)、表达方式是否唯一。唯一表达即有限表达,又称为思想与表达的结合,是指对于思想只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惟一表达”情况下,作者就思想的创作空间是相当狭窄的,创作很难具有独创性,并且其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也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达形式。如果一个智力成果在表现形式上是唯一的,那么无论他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将被排除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判断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为唯一表达,也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权具有关键性的作品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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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素材是否为公有领域。著作权法覆盖的“著作权世界”分为作者与其它著作权人、受到保护的表达以及以“原始资料”为核心的公有领域。公有领域涉及到公众的权利,在公有领域中公众权利几乎不能被赋予私人财产权。著作权保护的真正领域是被私人所占有的领域,不被保护的领域是公有领域。如,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独立创作的结果,因此其属于公有领域,不能作为著作权给予专有。
著作权的独创性是指在作品中的内容、中心思想、情节描述等方面均由作者独立创作,作品的内容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没有出现挪用或抄袭其他作品的行为,著作权的选材也在合法的领域,作者创作完作品应当到版权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避免发生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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