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各方预防、审查力度
1.建立告知和预防机制。法院、仲裁机构均应在立案、接待窗口醒目位置设立恶意仲裁规避执行的警示,告知当事人恶意仲裁规避执行的后果。针对已发现的典型案件,及时总结原因、提出对策,并适时发出司法建议,以强化漏洞赌赛和联动防范作用。严厉打击部分恶意仲裁规避执行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并通过引导作用的发挥,集中开展反规避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守法氛围。
2.规范法院自身保全程序。对使用查封方式进行保全时,要杜绝口头通知、查封不登记等情形,应按程序张贴封条,确保仲裁等机构最直接的获取法院查封信息,及时制作现场笔录、送达保全裁定书,需登记公示的及时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确保法院自身保全手续办理完善,避免当事人利用法院保全措施存在的瑕疵而成功实现恶意仲裁规避执行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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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各主体审查职能。法院对发现的几种较为典型且高发的恶意仲裁规避执行案件,及时与仲裁机构进行沟通联系,提醒其在案件受理时应特别予以关注,并将有恶意嫌疑之处随案移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存疑的重点案件主动审查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依法进行撤销或不予执行,如并不违背公共利益但确实存在恶意仲裁规避执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4.构建多维信息共享机制。因仲裁的保全和执行措施都依赖于法院进行,故一般情况下,法院可通过司法审查和监督了解仲裁信息。而法院除要加强日常与仲裁机构的交流沟通外,应尽量通过网络平台将法院查封、冻结等保全及案件信息予以公布,防止当事人利用信息不对等成功获取仲裁文书。另外,要与行政部门、社会机构建立相关信息查询机制。如通过征信系统获知当事人的贷款、信誉等情况。
(二)提高当事人违法成本
1.加大对恶意仲裁规避执行人员的经济制裁。“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应加大对恶意仲裁规避执行当事人的罚款力度,另一方面,恶意仲裁行为若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如因恶意仲裁审查所耗的时间、人力、物力等,应赋予申请执行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利。另外,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在协助当事人实施恶意仲裁规避执行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对此类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建议对其给予一定的处罚,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律师参与恶意仲裁规避执行的行为中,避免恶意仲裁的扩大化、专业化、隐蔽化发展。
2.加大对恶意仲裁规避执行当事人的刑事处罚。当事人利用恶意仲裁规避执行,其实质上逃避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规定了相关刑事处罚,恶意仲裁规避执行行为可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特殊情形进行处理和处罚。司法实践中,为加大对此类影响社会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刑事处罚力度,亦有适用诈骗罪对恶意仲裁当事人进行处罚的情形。但从长远看,随着恶意诉讼、仲裁、公证现象的逐渐增多,其操作方式的多样化和隐蔽化,增加“诉讼、仲裁、公证诈骗罪”的罪名,对恶意仲裁规避执行的构成要件进行明文规定,将更能实现法律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威慑力度。
想要规制恶意规避劳动仲裁程序,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探索建立第三人取消仲裁裁决的异议之诉,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加强对仲裁的通报和公开等,在加强拓展第三人监督渠道方面进行规制,还可以加大对恶意仲裁规避执行当事人的刑事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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