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公证吗?
可以办公证,可以不办,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通过意思表示,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只要作出明确的书面或者口头说明即可,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对该说明书进行公证。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认的。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余后即丧失了继承权。
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放弃财产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要放弃继承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且放弃继承的时间必须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如果此期间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但是对于受遗赠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才可以取得赠与人的遗赠财产。
二、继承权放弃的规定有什么?
1、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亲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或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在时效上,公民放弃继承权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否则,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3、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是其自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胁迫、受欺骗情况下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可以办理公证手续,需要去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交申请,需要本人亲自前往,不能代办,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带其他的条件,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提出,不能受胁迫,否则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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